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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局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5-22    浏览量:1548

(科工技〔201026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工作,明确科研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依据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科研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基础科研由标准化、计量、科技情报、成果管理与推广、质量与可靠性、环境试验与观测等专业组成。

第三条  国防科工局管理技术基础科研工作,负责五年科研规划编制、项目立项审批、年度计划编制和项目任务书下达,监督科研项目实施,组织开展项目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技术基础科研管理职责,负责组织项目论证、申报和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科研规划编制、项目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承担技术基础科研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承研单位需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承担有保密要求的项目,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六条  国防科工局鼓励有关单位联合承担项目。联合承担的项目,应明确主承研单位,主承研单位为项目责任主体;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开展有序竞争,可采取招标择优等方式确定承研单位。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技术基础科研计划,分为五年科研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是部署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技术基础科研工作的依据。

第八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组织编制技术基础科研规划,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用于指导项目论证、立项审批和年度科研计划编制等工作;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国防科工局可对科研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要求及经费预算控制指标,编制本部门(单位)下年度科研计划建议,于每年12月底前正式行文报送国防科工局。拟列入下年度科研计划的项目必须已经国防科工局批复立项。

第十条  国防科工局对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年度科研计划建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编制下达年度科研计划。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下达的年度科研计划,及时转发或编制下达实施计划,并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第十二条  技术基础科研计划实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国防科工局提交年度科研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局报告。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论证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论证申报。每年2月底前,国防科工局发布科研项目年度论证要点,部署科研项目论证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项目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于每年4月底前正式行文向国防科工局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并附项目建议书(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1)及电子文档。

(二)立项评估。国防科工局组织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通过的建议书,于每年5月底前委托有关咨询机构评估或组织专家评审。重点评估(审)项目立项的必要性,研究目标的可实现性,技术指标的先进性,以及研究经费的合理性等。受委托的机构或专家组应独立开展评估(审)工作,填写项目评估(审)意见,形成评估(审)报告报送国防科工局。

(三)立项批复。国防科工局依据项目评估(审)报告,经商财政部后,于每年8月底前下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批复立项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四)任务书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应在国防科工局立项批复后2个月内或按照立项批复明确的时间要求,组织承研单位填报项目任务书(格式见附件2), 并将审核通过的任务书(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国防科工局审批。国防科工局组织审查后批复下达任务书。任务书是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科研计划和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如确实需要调整,有关部门(单位)应正式行文报国防科工局批准。

第十五条  确因特殊原因,致使项目已无必要或无法进行时,有关部门(单位)应正式行文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终止。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承研单位出现挪用项目国家财政科研经费、诚信承诺不实或违背承诺、项目发生重大失泄密事(案)件、项目连续2年未按年度科研计划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等情况之一的,国防科工局将撤销该科研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终止或撤销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组织承研单位完成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财务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国防科工局核批。终止项目已拨国家财政科研经费的剩余部分和撤销项目已拨国家财政科研经费应退缴财政部。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每年应对承研单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国防科工局将不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应在任务书确定的研究周期结束后半年内完成验收工作,主要程序如下:

(一)验收申请。有关部门(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国防科工局报送下一年度项目验收建议,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正式行文报送科研项目验收申请。验收申请应附项目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3)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二)验收评审。国防科工局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项目验收评审工作,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 科研计划和任务书规定内容的完成情况及完成质量;

2. 研究成果的试用和应用情况,知识产权管理和成果转化情况;

3. 经费使用情况等。

(三)验收批复。国防科工局组织验收评审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局办理验收批复;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验收评审的项目,由有关部门(单位)办理验收批复,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四)验收抽查。已通过有关部门(单位)验收的项目,国防科工局可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当年抽查中发现有2个以上(含2个)项目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国防科工局下一年度不再委托该部门(单位)组织验收工作。抽查不合格的项目,视为未按科研计划完成任务,应重新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承研单位应在项目验收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资料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应包括:各类批复文件、建议书、任务书、验收报告、国防科技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应依照国家有关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工局组织开展科研项目后评价工作。后评价结果作为后续科研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基础科研经费管理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号)、《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工字〔1997〕第93号)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工字〔1997〕第38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抵拨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单位)应指导、监督承研单位正确使用科研经费,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研单位应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加强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国防科工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安排科研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实行决算审计制度。总经费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科研项目,由国防科工局组织审计;总经费在300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由国防科工局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审计,审计报告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在项目研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国防科工局将给予表彰;对科研项目完成优秀的单位,将在国防科技奖励和后续项目立项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第二十八条  对在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经费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程序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国防科工局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国防科工局将给予通报批评。

有关部门(单位)出现擅自调整科研计划和任务书规定的内容,截留、挪用、抵拨国家财政经费,重要事项未报批等情况之一的,国防科工局将在下一年度暂停受理该部门(单位)科研项目申报。

第三十条  承研单位当年发生失泄密事件,出现项目因自身原因被终止,2个以上(含2个)项目未按科研计划完成任务等情况之一的,国防科工局将在下一年度暂停批复该单位科研项目立项;

承研单位当年出现项目被撤销的,国防科工局将在下两个年度内暂停批复该单位科研项目立项。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或承研单位拒不执行国防科工局做出的处理决定的,在完成整改前,国防科工局将不再受理(批复)其科研项目申报(立项)。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承担的技术基础科研项目按《国防科工局对中物院承担军工技术基础科研项目的管理办法》(局综技〔200932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41日起施行。

 

附件:1. 建议书(略)

2. 任务书(略)

3. 验收报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