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协会
会费缴纳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2003]95号和《浙江省和平利用军工技术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协会业务活动的开展,加强对会费缴纳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服务会员、以会养会、水平适度、履行义务”的原则,确定会费缴纳范围、会费缴纳标准。
第三条 会费缴纳范围
按照《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缴纳会费的范围为独立单位会员,集团单位会员以及集团分公司成员单位会员。
第四条会费缴纳标准
1、会长单位年度会费:15000元;
2、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8000元;
3、理事单位年度会费:5000元;
4、监事单位年度会费:5000元;
5、普通会员单位年度会费:2000元。
第五条 会费缴纳办法
1、每年一季度为会费缴纳期,届时协会秘书处向单位会员发出《会费缴纳通知函》,单位会员依据通知要求及时足额汇至协会秘书处。
2、会费发票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3、新审核入会的单位会员,于批准后一个月内根据《会费缴纳通知函》缴纳会费。
第六条 按照《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会员单位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发出通知,通报全体会员单位。
第七条 会费支出
1、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奖金、补贴、社会保障费。
2、业务活动差旅费。
3、常设机构固定资产购置、水电、房租、物业管理费。
4、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各种专业会议的补贴经费。
5、出版刊物、编印资料、邮电通讯费。
6、协会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八条 会费管理办法
1、协会秘书处设立专职财务出纳、会计,建立经费收支账目、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2、每年定期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构的年度检查、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按时进行收支财务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