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协会(是由原浙江省和平利用军工技术协会更名而来,简称“国防科工协会”)
英文名称:Zhejiang Association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ce 缩写为:ZJASTIND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省内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供技术(产品)、资源和服务的单位、团体,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宗旨。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国防事业、服务会员单位为宗旨,坚持争先创优、走在前列的发展目标,坚持开放办会、改革创新的建设思路,按照统分结合、激发活力、规范运行的管理模式,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政策咨询、专业服务,办出具有浙江特色、行业特点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管理部门。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共浙江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委员会。本协会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会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主要从事组织国防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战略、发展思路、发展布局的理论研究,提供国防建设前沿科技、产业结构、重大任务的专业咨询,开展信息交流、专业培训、需求对接、业务合作的服务保障,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购买服务、职能转移的专门事项,支撑省国防科技工业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任务等业务。
(一)宣传贯彻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策法规,组织开展理论与实践探索、专项课题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规划提出建议;
(二)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和会员单位实际需要,为行业管理部门、会员单位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和技术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法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培训;
(三)对拟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军工保密资格认定等“民参军”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服务,辅导办证企业完善相关科研生产条件和质量控制措施;
(四)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军工资质、军工计量、质量体系、安全保密、信用评价、知识产权、人才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性、辅助性工作,协助开展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论证、评估、检查、验收等活动;
(五)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行业发展需求,举办国防科工产业和军地一体化发展研讨会、报告会、展览会、成果交流会、技术推介会、需求对接会等,以及招商引资、项目考察等活动;
(六)协助并参与军地一体化数智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接国防科工产业信息收集、统计工作,为产业运行分析和信息发布、信息报送提供基础数据;
(七)深度挖掘推荐国防科工领跑技术(产品),组织会员单位积极申报、争取国家(省、市)国防装备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产业专项。主动跟踪了解军事装备、军工生产(技术、产品)需求信息,为企业“参军”牵线搭桥和项目对接。引导和服务优质资源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保障领域,促进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双向转移转化;
(八)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委托,承办或受邀参与有关创新示范活动和第三方评估评价,组织或参与国防科技工业成果评估、评奖材料审核和项目验收工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受会员单位委托,组织对企业资产重组上市、重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申报等提供前期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积极推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开展国内、国际技术协作、技术交流活动,帮助“民口”“军口”会员单位建立相互合作关系,协助会员单位拓展科研生产业务。推动国防发明专利产业化、军工技术向民用转化;
(十)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诉求,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单位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协助行业监管部门建立并实施信用评价体系;
(十一)推进协会数字化变革,建立协会发展改革需求、场景应用、改革突破“三张清单”,加快制度重构、流程再造、系统重塑,推动整体智治、实现高效协同,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协助办好国防科技工业网站、编制国防科工年鉴。办好协会内部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省内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护、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协会,承担会员义务;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为协会工作提供支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按要求填写《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协会入会申请表》,提供单位情况简介、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经秘书处初审,报理事会审批同意;
(三)按规定缴纳年度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书、标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协会提供帮助;
(四)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咨询等服务,参加教育培训、评比表彰等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完成协会交办工作;
(三)及时向协会提供本单位有关成果、信息;
(四)对各类非公开数据和内部资料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五)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履行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以书面形式提出退会申请,交回会员证书、标牌;
(二)不履行《协会章程》、不执行协会决议、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协会活动等,视为自动退会。
(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和利益,经理事会审议后,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内设秘书处和军地一体化研究、国防科技(“民参军”“军转民”)服务、保障社会化服务、安全服务、平台服务等办事机构;在有关设区市和国防科工重点县(市、区)、细分专业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会费收缴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行业规则;
(二)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发展思路和重大问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每个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因会员规模扩大或其他特殊因素,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分片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主要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机构、分支机构,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聘任名誉会长(或顾问,下同),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制定协会重大制度;
(七)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会费标准和其他交费款项,决定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每个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根据协会发展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经会长会议决定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视情设常务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按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提名,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单位中提名,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名誉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会长、副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信用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在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如需延长任期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均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条 如现任会长因故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从现任副会长中推选一人作为代理会长,履行会长职责,直至任届期满;也可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重新提名、选举产生会长。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出席重大活动;
(三)检查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提名协会名誉会长和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审批重大财务开支;
(六)审定对办事机构、专业机构、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七)负责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承担某方面工作任务,有条件的可兼任办事机构、专业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在会长直接领导下,负责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负责处理协会日常管理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理事会会议, 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工作;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协会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对协会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部门报告;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监督职责;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
第三十一条 设立由各行业领域组成的协会专家库,组织专家为会员单位及行业提供管理、技术、经济、法律等咨询服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资助、各种捐赠;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为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购买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加强规范监督,及时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资产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税务部门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计,定期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修改协会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有3名以上党员,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29日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协会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协会各项工作制度、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