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工技〔2016〕7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称军工投资项目),是指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审批或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政府预算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军工投资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统筹,强化顶层设计,着力提升军工核心能力和国防科技工业持续发展能力;
(二)坚持军民融合,促进协调发展,建立“小核心、大协作、专业化、开放型”科研生产体系;
(三)坚持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和政策;
(四)坚持分类管理,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的不同,落实简政放权要求,简化审批程序。
第四条 军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执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和管理规定,其中采取事后投资补偿的,可直接审批补偿方案;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条 军工投资项目管理实行全过程责任制,即项目法人、项目组织管理、项目审批、项目评估、项目设计、项目招投标、项目施工、项目工程监理和项目竣工验收等责任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防科工局是军工投资项目审批和监管责任主体, 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制定投资政策,编制投资指南;
(二)制定军工投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申报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补偿方案、资金申请报告以及重大调整事项、竣工验收报告的审批手续,指导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等部门开展军工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四)负责军工投资项目年度预算分配,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五)负责军工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编制下达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和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等(以下称项目主管单位)是军工投资项目组织管理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编制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补偿方案、资金申请报告以及实施调整方案,对军工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实施调整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审查上报年度预算需求及投资计划建议;
(三)对军工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及时发现、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实施;
(四)负责按要求组织汇总上报军工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等统计信息,随时报告重大问题;
(五)负责组织汇总上报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开展军工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第八条 科研院所、有关高校、企业等(以下称项目单位) 是军工投资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补偿方案、资金申请报告等申请文件;
(二)负责编报年度预算需求及投资计划建议,按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
(三)负责按规定组织管理军工投资项目招投标、资金、实施进度、质量及安全生产和保密等工作;
(四)负责协调处理军工投资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五)负责按要求报送军工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等统计信息, 随时报告重大问题;
(六)负责组织编报军工投资项目实施调整方案;
(七)负责军工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配合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 项目编报、审批和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单位依据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规划、投资政策、投资指南和有关要求,自行或委托符合保密要求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 定》的要求。其中,提前启动实施的建设内容要说明备案和招投标情况。
(二)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审定并经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上报项目主管单位。
(三)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管单位按照军工投资项目申报审签的有关要求上报国防科工局审批。
(四)国防科工局对收到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重点包括:
1. 项目单位的性质、所有制形式、相关资质等;
2. 军工投资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 固定资产投资规划、投资政策和投资指南;
3. 是否符合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调整方案;
4. 对于型号保障类项目,审核项目单位承担的任务是否落实,是否与有关单位存在任务竞争,项目建设进度与任务周期是否匹配;对于非型号保障类项目,审核建设内容是否针对项目单位的能力优势和技术发展方向及需求;
5. 初步审核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6. 审核项目建议书编制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五)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建议书,国防科工局委托咨询评估或组织专家审查。形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议书退回。
(六)对委托咨询评估或组织专家审查的军工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机构和专家应按照国防科工局有关管理规定和独立、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组织评估和论证。
(七)国防科工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规划、投资政策、投资指南及评估结果等,办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手续。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原则上包括以下要素:
1. 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
2.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征地面积控制数、新建和改造建筑面积控制数、主要技术工艺及设备设施配置方案等;
3. 建设地址;
4. 总投资规模和政府投资控制额(或政府投资比例);
5.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的时间节点与要求等)。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单位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自行或委托符合保密要求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并按有关要求附规划选址、 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周边环境 安全保密评价等许可、审查或备案意见。其中,提前启动实施的建设内容要说明备案和招投标情况。
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的政府投资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准的政府投资15%以上,或者建设目标(纲领)、主要技术工艺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审定并经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上报项目主管单位。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主管单位上报国防科工局 审批。不涉及新征土地的项目,原则上项目建议书批复后6个月、 复杂项目9个月内向国防科工局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一般项目,应在3个月内向国防科工局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新征土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 报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涉及核安全许可的有关项目可再适当延长,但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申请文件中说明理由。
(四)国防科工局在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申请文件后,组织专家审查或委托咨询评估后办理审批手续。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原则上包括以下要素:
1. 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
2.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征地面积,新建和改造建筑面积,主要技术工艺及设备设施类别、类型及台(套)数;
3. 总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4. 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
5. 建设地址;
6. 建设周期(起始时间为国防科工局下达项目首批投资计划时间,结束时间为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时间,以月为单位);
7.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初步设计编报的时间节点与要求等);
8. 附件:
(1)投资估算表;
(2)新增(改造)工艺设备明细表,其中单项合同或单台(套) 设备估算价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标准的仪器设备应注明招标方案核准意见(详见附件1),已提前购置的工艺设备及其招标方式应逐项注明;
(3)招标方案核准意见明细表(不含新增工艺设备招标方案 核准意见),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单体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材料购置等的招标方案核准意见明细(详见附件2)。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以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为基础单独编制并审批。重大项目可按建设内容成熟程度拆分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将多个项目合并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须注明各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号及相关投资构成。
第十一条 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单位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有关要 求自行或委托符合保密要求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要求。
项目初步设计申请的政府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政府投资10%以上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都应进行初步设计。没有新 建土建工程、只购置通用设备仪器或计算机软硬件等方案简单的 项目可不再进行初步设计,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 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要求。
(三)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单位审定并经项目单位法定代表 人签字后上报项目主管单位。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由国防科工局审批初步设 计的重大军工投资项目,以及初步设计相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出现以下调整情况之一的军工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报国防 科工局审批。其他军工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1. 调整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
2. 调增政府投资;
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建设地址;
4. 除面积丈量原因外,调增征地面积;
5. 调增重大设备(单台购置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艺设备);
6. 新建建筑面积调增10%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调增500平方米及以上的;
7. 调整燃烧爆炸类、放射性类产品建筑工程的安全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原则上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12个月内上报。涉及核安全许可的有关项目可适当延长,但应在初步设计正式申请文件中说明理由。
(五)国防科工局在收到项目初步设计正式申请文件后,组织专家审查或委托咨询评估后办理审批手续。
(六)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主要内容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一步细化,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表细化为总概算表,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增加总图布置及工艺路线设计等内容。
(七)项目初步设计应以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单 独编制并审批。重大项目可按建设内容成熟程度拆分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需将多个项目合并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的,应注明各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号及相关投资构成。
(八)项目初步设计相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生调 整导致项目招投标方案变化的,除应当招标变更为不招标或应公开招标变更为邀请招标事项需报国防科工局核准外,其他招标方案变更事项由项目主管单位按相关法规制度办理核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实施。
(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防科工局有关招投标管理的规定,组织开展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三)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管理项目资金;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要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要规范项目核算管理,实行专项核算。
(四)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与管理,保证政府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审批:
(一)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建设方案、提高建设标准。由于客观原因出现下列调整事项的,应编制实施调整方案上报国防科工局审批。
1. 调整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
2. 调增政府投资;
3. 调增征地面积;
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建设地址;
5. 调增重大设备(单台购置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艺设备);
6. 重大设备国产改为进口;
7. 调增新建建筑面积(实际测量面积与图纸计算面积之间的误差在国家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除外);
8. 调整燃烧爆炸类、放射性类产品建筑工程的安全设计方案。上述调整导致项目招投标方案变化的,由国防科工局一并补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
(二)军工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其他调整导致项目招投标方案变化的,除应当招标变更为不招标或应公开招标变更为邀请招标事项需报国防科工局核准外,其他招标方案变更事项由项目主管单位按相关法规制度办理核准。
第十四条 军工投资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投资概算,因客观原因确需调增政府投资概算的,应在原批准概算基本完成后按程序报国防科工局审批。国防科工局在收到项目调增政府投资概算申请文件后,将组织对项目投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委托咨询评估后,对合理的调整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军工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终止该项目:
(一)装备研制生产需求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建设已无必要;
(二)项目核心建设内容涉及的技术方案可行性不足或技术指标达不到预期目标,且无有效的解决办法;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建设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
(四)项目单位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经评估认定影响武器装备研制安全保密,项目不适宜继续建设。
第十六条 军工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防科工局可以直接作出撤销该项目的决定:
(一)弄虚作假,骗取中央政府预算资金的;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后1年内未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2年内未上报初步设计的(涉及核安全许可的项目除外);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不具备审批条件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被终止或撤销的军工投资项目,国防科工局停止安排年度预算和投资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审计或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回该项目剩余或全部政府投资。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
(一)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要求的军工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申请竣工验收。
(二)验收依据。包括经批准或备案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补偿方案、投资计划、调整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等相关文件。
(三)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军工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国防科工局组织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四)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投资1亿元以下(含1亿元)军 工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授权国防科工局审批,国防科工局以审计决定代替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投资1亿元以上的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局审核,国防科工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批。
(五)竣工验收组织。国防科工局对部分重大的军工投资项 目组织竣工验收。其他的军工投资项目,国防科工局会同项目主 管单位或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可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工作,现场验收意见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审核同意后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具体验收任务分工和要求在国防科工局下达的年度竣工验收计划中明确。
(六)竣工验收批复应包括以下要素:
1. 建设依据,包括军工投资项目批复情况和批复内容;
2. 军工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包括建设总体效果、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设备购置情况、建安工程完成情况、形成交付使 用资产情况等;
3. 验收结论综述;
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尾工工程处理意见等)。
(七)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属于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予以登记。对于建设周期较长、建设内容较多的军工投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 使用条件的,项目单位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提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预备费使用与结余资金处理:
(一)项目预备费用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复建设内容的,由项目单位自行安排。
(二)项目结余资金是指项目批复总投资大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确认投资的部分。结余资金的处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防科工局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已建成军工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国防科工局直属单位、军队单位军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调整、竣工验收等审批事项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国防科工局商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调整批复中政府投资比例不得高于项目建议书批准的政府投资比例。
第二十三条 同一军工投资项目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调整和竣工验收时,批复文件标题应与项目建议书批复保持继承性。
第四章 项目预算及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军工投资项目年度预算分配方案一般分为首批预算和代编预算。其中,首批预算安排的中央政府预算资金总量按规定不得低于年度预算控制数的75%。年度预算分配方案编制的程序:
(一)国防科工局于每年6月中旬部署下一年度军工投资项目预算编制工作;
(二)项目主管单位于6月25日前向国防科工局申报下一年度预算需求,9月中旬申报下一年度首批预算需求;
(三)国防科工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审核平衡汇总编制下一年度首批预算分配方案;
(四)项目主管单位于当年4月下旬申报第二批预算需求,国防科工局审核平衡汇总编制代编预算分配方案。
第二十五条 申报列入年度预算分配方案的军工投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符合预算安排原则和当年的重点投向;
2. 新开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并具备开工条件;
3. 项目管理规范,年度计划任务明确、进度正常。
第二十六条 未完成初步设计审批或备案的项目,累计安排政府预算资金不超过项目政府投资的60%。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编制的首批和代编预算分配方案,分别于上年11月底和当年7月底前编制上报首批和第二批投资计划建议。国防科工局根据落实的年度预算,分两批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首批投资计划一般于当年1月底前下达,第二批投资计划于9月底前下达。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按要求于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向国防科工局报送上一季度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信息,于每月9日前报送上一月度项目政府预算资金支出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防科工局依照有关规定对军工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投资计划执行、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在审批、实施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要强化军工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计划执行、招投标、资金使用、实施进度、质量等方面的日常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并报告国防科工局。要切实履行下列调整事项的监督管理责任,严格把关,有关文件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1.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整建设地址(在项目单位现有场址间调整建设地点的除外);
2. 调增单台购置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设备;
3. 单台购置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产设备改为进口;
4. 调整重大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
5. 调整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应在原批复建设周期截止日期3 个月之前提出调整申请,并承诺不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建设周期调整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周期延长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完善内控制度,规范管理,保证军工投资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成效。军工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单位自行审定,并在启动实施前向项目主管单位备案(详见附件3),项目主管单位应 出具备案回执(详见附件4)。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对评估和论证审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国防科工局将以适当形式在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范围内予以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一年内暂停受理该单位申报军工投资项目,五年内调减该单位所有军工投资项目政府投资比例10%。对于已在有关投资规划、指南中明确政策原则和建设范围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因申报内容不实、虚报投资等原因造成评估论证核减申报投资40%以上的,国防科工局退回项目建议书或审批项目建议书时调减政府投资比例5%。
第三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未按规定时限及时编制并上报审批部门的,每拖延1个月,调减政府投资比例 0.5个百分点。
第三十四条 在军工投资项目实施管理中,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实施主体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防科工局视情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一)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依法追回被骗取的中央政府预算资金外,五年内停止受理该项目单位申报 军工投资项目;
(二)挪用项目政府预算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招投标管理不规范,出现应当招标而未招标、虚假招标等严重违反招投标法规行为的,以适当形式在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范围内予以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涉及的建设内容和相应投资全部由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担,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安排非 型号保障类项目年度预算、暂停受理非型号保障类项目、调减后续申报项目政府投资比例5%-10%等处罚措施;
(四)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内容的,相应投资由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五)未及时申请竣工验收和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受理非型号保障类项目。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国防科工局以适当形式在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暂停受理其申报的非型号保障类军工投资项目。
第三十六条 国防科工局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军工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索贿受贿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开展军工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或者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国防科工局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暂停任务委托、取消承担军工投资项目咨询评估任务资格等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绝密级和采取事后投资补偿方式的军工投资项目,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项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3年国防科工局印发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科工计〔2013〕10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新增(改造)工艺设备明细表(略)
2. 招标方案核准意见明细表(略)
3. 军工投资项目实施调整备案申请表(略)
4. 军工投资项目实施调整备案回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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