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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装备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开版)

发布日期:2023-12-22    浏览量:538


军队装备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公开版)


第一条 为了规范装备采购信息发布活动,提高军队装备采购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备采购信息,是指依照装备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应予公开或有限公开的意向需求,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资格预审、评审确认等采购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等装备采购项目信息,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等装备采购监管信息,以及装备采购政策、供应商及技术产品等其他装备采购相关信息。
第三条 装备采购信息发布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权责清晰、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装备采购信息应当在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以下简称“采购网”)发布。公开类装备采购信息通过采购网互联网端发布;机密级以下涉密类装备采购信息通过采购网涉密网端发布,同步在互联网端发布脱密概要信息。
第五条 装备采购信息发布服务机构负责装备采购信息的审校发布和相关服务,以及采购网日常运行维护等工作,包括采购网北京中心和各城市分中心。
第六条 装备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中应当按照及时有效、格式规范、内容完整、便于理解的要求,生成装备采购信息
意向需求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资格预审、评审确认等采购公告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3日,其他信息发布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装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定密程序准确界定装备采购信息密级,严格管控信息发布范围
第八条 装备采购单位应当遵循“谁产生、谁审批、谁负责”原则,重点审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无倾向性、排他性内容等,严格控制信息发布范围,科学开展信息安全和舆情风险评估以及敏感内容处理。
第九条 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装备采购信息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发布材料提交装备采购信息发布服务机构。
第十条 装备采购信息发布服务机构应当实行审校分离、双人把关、相互监督的审校机制,在收到装备采购信息发布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校并发布。
第十一条 装备采购信息发布服务机构根据装备采购信息密级和专业领域,提供相应的信息查询服务。公开类装备采购信息通过采购网互联网端,面向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机密级以下涉密类装备采购信息,由装备采购信息发布服务机构审核信息查询单位保密资格和专业领域,提供相应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对需要进行对接、反馈的装备采购信息,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后,及时登录采购网查询对接情况、受理对接申请、反馈对接结果。
受理对接申请应当在对接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对接结果应当在结果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受理、反馈的应当予以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装备采购信息发布服务机构对收到的装备采购信息,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进行登记、归档,以备查阅。
第十四条 采购网北京中心、各分中心的日常管理、运维服务保障由建设依托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装备采购信息发布相关活动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支持配合监督工作。
本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2021年2月9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装备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措施要求》同步废止。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2023年6月21日


信息来源: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