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业务活动实际,经研究,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协会开展与宗旨相适应的各类咨询、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确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签订服务委托书。
第三条 服务内容
1.武器装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前期咨询、指导、培训。
2.“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前期咨询、指导、培训。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现场评审前期咨询、指导、培训。
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前期咨询、指导、培训。
5.军民两用技术与新产品项目的引进对接。
6.有关保密方面的专题培训。
7.其他章程许可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 收费标准
1.保密资格审查认定前的咨询、培训等服务:8万元。
2.“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前的咨询、培训等服务:10万元。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现场评审前期咨询、培训等服务:10万元。
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前的咨询、培训等服务:A类10万元,B类4万元。
5.有关保密方面的专题培训服务:每人每期1500元。
6.军民两用技术与新产品项目的引进对接费:根据项目投入规模和技术的难易程度以及工作量等,合理商定提成比例。
7.其他业务活动根据需求方要求,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以上一至五项收费标准,可根据市场需求、服务成本等情况,在一定幅度上下浮动,也可适时调整。
第五条 费用分配
1.委派专家的劳务报酬原则上控制在实际收入的45%以内,提成不低于20%用于协会事业发展。
2.完成军民两用技术与新产品项目引进的直接参与者,可按该项目的引进对接费另行商定提成比例。
3.项目服务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及其他开支的费用应在留成部分开支(专款专用)。
4.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取酬工作人员。
5.协会出资创办的浙江省新时代军地一体化研究院参照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根据2018年5月4日印发的《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协会咨询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修订,自2024年1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