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信息安全意识不能丢
发布日期:2020-04-15 浏览量:3076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积极利用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中央网信办日前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提到,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预测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的流动情况,为联防联控工作提供大数据支持。
可以看到,在疫情暴发初期,有些企业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分析技术开发的疫情排查管理上报系统,不仅能够帮助政府让疫情防控和监测工作更加精准、及时,而且还有利于消除信息“盲区”和缓解因“不确定”导致的恐慌情绪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但我们也应看到,
如何兼顾大数据助力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是摆在当下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
从大众心理影响上看,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者以及密切接触者往往被视为高危人群,一旦个人信息被泄露,有可能引发一些骚扰行为,使其本人和家人身心健康受到伤害。最近,网络上就出现了多起以寻找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为名,公布他人姓名、手机号码,甚至详细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的事件。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在我们充分享受大数据、信息分析技术等带来的信息便利时,要牢牢树立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各地方各部门都应该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在统计信息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避免出现数据泄露、丢失、滥用等情况,把好个人信息保护的第一关。对于已经泄露的相关个人信息,各地网信部门、公安部门应及时制止或阻断,避免对社会产生更多不良影响。当然,对于那些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执法部门也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更重要的是,每个人都应该有面对疫情的正确态度,不能非法利用个人信息,对他人造成二次伤害。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积极利用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中央网信办日前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提到,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预测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的流动情况,为联防联控工作提供大数据支持。
可以看到,在疫情暴发初期,有些企业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分析技术开发的疫情排查管理上报系统,不仅能够帮助政府让疫情防控和监测工作更加精准、及时,而且还有利于消除信息“盲区”和缓解因“不确定”导致的恐慌情绪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但我们也应看到,如何兼顾大数据助力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是摆在当下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
从大众心理影响上看,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者以及密切接触者往往被视为高危人群,一旦个人信息被泄露,有可能引发一些骚扰行为,使其本人和家人身心健康受到伤害。最近,网络上就出现了多起以寻找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为名,公布他人姓名、手机号码,甚至详细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的事件。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在我们充分享受大数据、信息分析技术等带来的信息便利时,要牢牢树立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各地方各部门都应该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在统计信息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避免出现数据泄露、丢失、滥用等情况,把好个人信息保护的第一关。对于已经泄露的相关个人信息,各地网信部门、公安部门应及时制止或阻断,避免对社会产生更多不良影响。当然,对于那些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执法部门也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更重要的是,每个人都应该有面对疫情的正确态度,不能非法利用个人信息,对他人造成二次伤害。